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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义务教育设施配套建设工作的意见
湘政发[2007]21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和《湖南省义务教育实施办法》,进一步推进我省城市(含县城,下同)义务教育设施建设,加快建设教育强省步伐,特提出一下意见。

    一、城市义务教育设施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统筹规划,加快建设步伐,力争用5-8年时间逐步解决城市义务教育资源严重不足问题,保障城市适龄儿童、少年和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二、明确职责,加强城市义务教育设施配套规划建设管理。

    1、各级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城镇化进城和城市人口增长趋势,将城市义务教育设施建设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并在立项时优先考虑。

    2、各级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发展实际,依据国家规定标准,编制、修订城市中小学建设布局专项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建设控制用地。在审批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有配建要求的住宅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时,要征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对规划的教育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确需改变的,要征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意见,再由原规划审批机关依法依规按程序办理。

    3、各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对城市义务教育设施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并优先供地。

    4、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配合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城市中小学建设布局专项规划的编制、修订和规划实施特别是用地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根据城市建设和教育发展需要,编制年度城市义务教育设施建设计划,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建设质量要求。

    三、加大投入,确保政府有关城市义务教育设施建设的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1、各级政府应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建设经费用于城市义务教育设施建设并逐步提高。

    2、要足额征收城市教育费附加,并确保50%以上用于城市义务教育设施建设。任何单位不得将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人员经费,更不得挪作他用。

    3、城市维护建设税入收总额的15%-20%用于中小学、幼儿园校舍修建,并主要用于城市义务教育设施建设。

    4、从2007年10月1日起,长沙市城区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提取20%的比例专项用于城区公办义务教育设施建设。其它市州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3个百分点,县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2个百分点,提高部分专项用于城市公办义务教育设施建设。各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时,依法按照标准自行配建义务教育设施的,可抵扣应缴纳专项用于义务教育设施配套建设部分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制定。

   四、各级审计、监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城市义务教育设施建设经费提取及使用情况的审计、监察,确保城市义务教育设施建设经费投入足额到位,专款专用,发挥效益。对违反规定的,要坚决查处并督促有关地方和部门予以纠正。

    五、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城市义务教育设施建设的领导和协调,定期督促检查,切实落实建设规划、建设用地和资金投入;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把城市义务教育设施建设的落实情况纳入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推进城市义务教育设施建设。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七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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